作者:胡文韬预约保险单保险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保险事故保险期间海运货物投保额保险标的求偿权
摘要:一、案情概述2013年5月29日,某物流公司(本案原告)与保险公司(本案被告)签订了《海运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单》,约定被保险人为包括原告在内的七名/类企业的客户;保险期间从2013年5月25日至2014年5月24日,预计年投保额人民币2亿元。该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必须在每月15日前,或自前次申报45天内(以两者中先发生者为准),向保险公司书面申报所有起运的货物运输(如果该段期间内没有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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