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正峰索赔时效诉讼时效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人寿保险保险事故受益人
摘要:原《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这一规定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索赔时效”。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上海保险》(CN:31-1226/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上海保险》保险专业刊物。内容以保险理论研究和学术探讨为主,同时亦介绍保险基础知识,报道国外最新理论和动态。
部级期刊
人气 36770 评论 36
人气 30425 评论 57
CSSCI南大期刊、北大期刊
人气 29829 评论 49
人气 17263 评论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