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勇; 程知; 杨安荣安全技术措施电子档案档案移交国家综合档案馆设计立档单位安全隐患
摘要:根据《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的规定,立档单位须将电子档案“自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同时在移交和接收过程中要“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但结合当前电子档案的管理现状,移交接收过程中存在诸多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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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档案》(CN:61-1006/G2)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陕西档案》办刊宗旨是:“立足档案,面向社会,立足本省,面向基层,面向全国”,是广大档案和文秘工作者的良师益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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