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松涛 曹奔靖索赔期限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后果工期延误合同纠纷案件工期索赔工程咨询公司
摘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承包人要求工期索赔成功的案例较为少见。笔者曾参与一起承包人即某施工单位向发包人即杭州某开发商要求索赔工期延误损失800多万元的仲裁案件,双方于2005年9月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以下简称“原示范文本”)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360天,涉案工程实际于2007年9月竣工验收,双方认可工期延误331天,承包人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未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直到竣工验收前两个月才第一次向发包人书面提出要求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但一直交涉未果,于2008年10月申请仲裁。审理过程中,仲裁庭根据承包人申请委托某工程咨询公司对涉案工程延误工期的损失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延误主要原因系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延误所致,工期延误损失为7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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