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远桂宝调查取证取证主体认证主体
摘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所谓“以事实为根据”,说透了就是以证据为依据,可见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在我国现行的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证据的收集主要由当事人和法院共同完成的,尽管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弱化法院调查取证职权一直是我国多年来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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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情》(CN:13-1370/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周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商情》为国家机关、学术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的广大学者、科研人员等发表科研成果及学术研究探索提供一个展示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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