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褚慰群; 蔡纪平; 盛林林医疗损害行政责任事故鉴定责任领域鉴定部门医疗安全管理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医疗质量管理人身损害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以事故鉴定为前提维护自身民事权利的必要性不复存在,这直接导致各方委托事故鉴定的数量和鉴定部门完成鉴定的数量大幅降低,医疗事故概念在医疗损害民事责任领域已严重弱化,在行政责任领域将面临"空位"的局面[1]。由于目前无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医疗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故通常医疗机构以"赔钱了事"方式解决此类事件。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