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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绑转让与联合受让

作者:沈立群转让产权交易市场交易形式权利义务交易动机监管部门权利人出让

摘要:通常情况下,一宗产权交易是一个出让主体作为权利人将自己拥有的单一产权标的转让给另一个受让主体的行为。这种相对人明确、权利义务清晰的交易形式,一直是产权交易市场的“主流”。然而,进入产权交易市场的出让人和受让人是大量而分散的,他们的交易动机和目的往往各不相同;随着期望实现交易目的的需求不断产生,出让或受让的形式也就逐步趋向多样化,如捆绑转让、联合受让等。新的交易形式的出现,市场相关各方的看法存在一定的分歧,争论中也莫衷一是,由此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引起了市场监管部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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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资

《上海国资》(CN:31-1786/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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