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席书旗产品缺陷供货者质量纠纷责任分担
摘要:供货者处在产品流通过程的中间环节,不同于流通链条两端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在产品质量纠纷中具有特殊法律地位,为避免过多“内部求偿”之诉讼浪费,不必与生产者或销售者就产品缺陷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而应采取相对法定责任的模式。现行产品质量法关于供货者与销售者的规定含混不清,不利于消费者群体及各方合法权益的平衡,必须对供货者的责任分担作出具体明晰的规定。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双月刊)创刊于1956年,由山东省教育厅主管,山东师范大学主办,CN刊号为:37-1066/C,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