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俊杰民商事决议法律性质构造法律行为共同行为
摘要:经由构造分析路径,可知民商事决议为多方法律行为。决议之“非法律行为说”,不仅理论上存在内在缺陷,在法教义学上也不相容于现行民事立法体系。而决议之“独立法律行为说”,将决议与共同行为并立,又有违“奥卡姆剃刀”原则。因此,把决议归入共同行为,应是最优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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