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曹明哲证券虚假陈述管辖权异议诚实信用代表人诉讼集团诉讼
摘要:当前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作为被告的上市公司在原告提起的每一个案件中逐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并针对裁定进行上诉,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几乎都采用的拖延诉讼方式。此种行为影响此类案件的司法效率、浪费司法资源、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使管辖权异议制度背离其本质。但是,此种行为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此种行为并无法律上的规制和限制措施。此种现象表层上与管辖权异议上诉有关,深层上与当前此类案件的诉讼模式未采用代表人诉讼有关。当前代表人诉讼的规则仍不够完善,对于美国式集团诉讼,立法者应采取'渐进式'的变革路径,以便于当事人诉讼、提升司法效率、节约审判资源、契合司法改革背景下审判质效的考核等作为指导,通过个别问题个别解决的方式不断完善此类纠纷的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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