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谭中平; 肖明明审委会功能分化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
摘要:在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背景下,审委会的功能结构应依其承担职能范围和类型的不同,调整为审理案件和司法会议两大模块。相应的,根据不同功能模块的组织内容、运行模式和特征上的差异性,二者应遵循不同的组织设计和运行原则。故现行法院组织法以民主集中制作为审委会组织原则已有悖于司法规律和改革趋势。审委会讨论案件应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以合议制的形式讨论或审理特定案件,并以民主的多数决规则作出定案决定。审委会司法会议则应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增设征求意见、信息反馈和法官列席等民主程序,以'全委会'的形式讨论决议宏观指导性议题,并以多数决规则作为基本决策原则,以主持人特殊情形下的适度集中为例外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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