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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造若干问题辨析

作者:曾祥璐; 薛培诉讼化可行性原则具体制度

摘要:逮捕权的内容和特点决定了其性质是司法权,所以应当以司法的方式运行。在目前中国的诉讼模式和机构设置下,由检察机关行使逮捕权比法院更为适宜。在审查逮捕诉讼化的过程中,要坚持公正效率平衡、诉辨平等、全面审查、有限公开、权利救济的原则。具体的制度构建方面,要在符合基本司法规律的基础上,进行多元化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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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论评

《司法改革论评》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年刊,传播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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