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马来西亚代表人诉讼中的主体适格问题研究——以UEM南北大道案与巴坤水坝案为视角

作者:林伟翔代表人诉讼主体适格马来西亚司法

摘要:主体适格问题一直是马来西亚代表人诉讼中的疑难问题,其核心问题主要在于'代表人'的甄选问题上——即谁有资格代表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马来西亚法院和学术界在这个问题上曾进行了长达20年的争论。法院首先在UEM南北大道中推翻了其之前认为个人有权代表公共利益启动代表人诉讼的主体资格,在10年后又在巴坤水坝案推翻UEM南北大道案的判决,承认一般民众在代表人诉讼的主体资格。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判断标准应当适用QSR Brands Bhd v.Suruha njaya Sekuriti&Anor案中提出的双重标准:(1)该诉讼本质上是否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2)服务对象:是否仅为公共利益所服务,而非个人利益。在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前提下,法院应当认可该个人的代表人诉讼的主体资格。马来西亚虽然属于英美法系国家,但是由这两个经典案例描绘出的变迁路径和判断标准还是有许多可以借鉴之处。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司法改革论评

《司法改革论评》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年刊,传播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