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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惩戒权滥用行为的刑法规制

作者:陈香惩戒权权利滥用罪名适用刑罚裁量

摘要:家长行使惩戒权时忽视未成年人存在过错这一前提条件,或违反了惩戒权行使应遵循的原则尤其是比例原则时,就构成惩戒权的滥用,构成犯罪的需受刑法调整。依据国际上普遍奉行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要求,结合我国'法不入家门'观念兴盛的时代背景,可知现行刑法规制家长惩戒权滥用行为具有合理性。在具体规制时,需严格相关罪刑条款尤其是虐待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的适用,将虐待罪和侮辱罪的主观要件理解为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虐待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和持续性,侮辱行为包括非暴力的动作侮辱方式,对其构成要件中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进行准确认定;非法拘禁罪中家长需是故意剥夺未成年人人身自由持续达24小时以上才能构成本罪;家长对被害人造成神经上的打击也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且需区分此罪与虐待罪、一般殴打行为的差别。此外,在对家长惩戒权滥用行为进行刑罚裁量时,需考虑家长与未成年人之间的特殊亲属关系,不能一刀切地全部从重处罚,而应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儿童成长利益最大化原则、恢复性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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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论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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