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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阅卷权论辩——兼评《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4款之不足与完善

作者:陈鸣被告人阅卷权辩护权

摘要:阅卷权对于被告人是否能够真正行使辩护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从比较法上看,被告人是否应当享有阅卷权曾经存在较大的争论,争论双方均具有可自圆其说的理论依据。2012年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4款对被告人阅卷权制度实现了一定程度的突破。不过,该条款所规定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被告人阅卷权,而仅仅是辩护律师权利中所附带的一项权利。为了更加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未来有必要确立以被告人为主体的阅卷权,并在阅卷时点、审查、形式、范围等方面予以明确规范,同时也应当减少被告人接触卷宗所带来的各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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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论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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