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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上重复起诉禁止制度评析

作者:廖浩重复起诉消极诉讼要件既判力主观范围二分肢说

摘要:德国民事诉讼法上的重复起诉禁止制度与既判力制度系出于同源,都可追溯到罗马法上的程式诉讼时期。"就同一诉讼事件已有诉讼系属发生"这一事项,在德国法上属于消极的诉讼要件,该要件适用于多种程序,法院应以职权斟酌该事实,但不必依职权调查。德国法上重复起诉禁止的主观范围扩及受既判力所及之人,重复起诉禁止的客观范围则依二分肢诉讼标的概念而定。该制度及相关学说对我国相关规定的理解具有一定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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