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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概述

作者:吴光陆诉讼调解制度调解委员民事诉讼法调解程序诉讼程序私权利共有物管辖法院审级

摘要:<正>在人与人之生活中,难免会发生纠纷,而纠纷之解决,除由法院之裁判外,亦可由当事人互相让步,自行解决,故台湾地区"民法"第736条规定:"称和解者,谓当事人约定,互相让步,以终止争执或防止争执发生之契约。"即关于民事之私权利义务之争执,除当事人不可处分者外,当事人均可和解,一经和解成立,依"民法"第737条规定:"和解有使当事人所抛弃之权利消灭及使当事人取得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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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论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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