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拉杰监护监督意定监护成年监护监护协议共同监护
摘要:《民法总则》第33条等相关规定迈出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突破性步伐,但监护监督制度却没能并行而进。现有法律规定不尽完善、监护权滥用现象多发及成年意定监护本身的特殊性等原因,使得监护监督制度的探讨极为必要。考察国外典型的成年意定监护监督模式,并结合我国社会实际情况,在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设计上,宜采取私力和公权力机关的并行监督制。在该模式下,宜将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民政部门等组织以及法院作为监督主体,对监护协议的履行或监护所涉及的人身和财产事项进行全面监督。此外,还应将公证规定为监护协议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并设定共同监护人对彼此的监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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