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白帆福利权福利权性质法律保障模式救济路径
摘要:“有权利,即有救济;有救济,斯为权利”,体现了权利与救济之间的紧密联系,福利权从产生以来,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其权利性质已经开始改变,救济方式也开始介入新的因素。针对这种新的变化,探讨了美国的国家行为理论以及日本对福利权救济模式的选择。在此基础上,扎根于中国的基本国情,探索出一条公法与私法救济相结合的双重构造的救济模式以及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惯例救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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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行政学院学报》(CN:37-1479/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主要研究和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行政管理与经济管理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公务员制度实施与公务员培训、工商管理与培训等问题,总结和概括社会实践中存在的对现实生活有指导意义的经验和教训,有力地推动着管理科学研究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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