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厅登记管理办法民族成份中国公民民族事务委员会印发管理工作公安局
摘要:各市民宗局、公安局: 《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民委、省公安厅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民委、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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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CN:37-149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在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未经政府公报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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