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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消彼长:审判权厘定后审判业务机构改革的新进路

作者:肖新征审判业务机构改革扁平化

摘要: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改革基本落地后,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为基本构架的组织形式及相应的审判权运行机制,这种制度设计除了在司法制度本身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之外,在管理学方面,它也体现出维系扁平化管理的内在动力。在此基础上,包括审判业务机构在内的内设机构改革都走上了精简压缩以适应这种变革的道路,这种态势总体上符合规律,但是也存在着将案件办理扁平化简单扩大到法院管理环节、忽视审判业务机构管理职能等问题,这对即将全面推开的审判业务机构改革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有必要对新近发生的制度变迁进行新的评判,进而微调航向,寻求在变迁中新的改革进路。本文首先分析了审判业务机构改革在着力"精简之外",存在扁平高效VS宽幅失效、强支弱干VS强干固支、领导下沉VS各司其职、严格规范VS适度灵活等多重价值冲突,应综合分析衡量。其次,从对院领导、庭长对案件把关反感的刻板印象出发,分析了审判业务机构改革回归管理规律的缘由,即审判行政事务难以绝对剥离使院庭长难以独善其身,威权背景下人际影响作用力仍持久存在,管理监督职能重心仍落实在审判业务机构上三个方面。最后,从审判与管理平衡的角度,从严格设置机构与灵活设置团队并举、强化审判业务机构管理职能发挥、明确和加强相关层级职务责任、高度重视人员职能匹配减少改革震荡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审判业务机构改革的具体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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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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