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秋竹; 刘绍斐借款合同纠纷集团企业资金池集团公司案例分析性质认定转贷判决
摘要:【关注焦点】一、集团企业为拓宽下属企业融资渠道,集中下属企业资金形成资金池后,再将其内资金出借给下属企业,未通过设立资金池进行期限错配、开展其他活动牟利,不应认定集团企业变相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二、企业取得银行信贷资金后出借给其他企业,即使存在一定利差,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出借人为转贷牟利之目的套取信用贷款或者借款企业知道应当知道借款来源于信用贷款的,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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