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集团企业“资金池”的性质认定及“高利转贷”的判定要件——最高院判决某商投集团公司诉某商投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例分析

作者:陈秋竹; 刘绍斐借款合同纠纷集团企业资金池集团公司案例分析性质认定转贷判决

摘要:【关注焦点】一、集团企业为拓宽下属企业融资渠道,集中下属企业资金形成资金池后,再将其内资金出借给下属企业,未通过设立资金池进行期限错配、开展其他活动牟利,不应认定集团企业变相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二、企业取得银行信贷资金后出借给其他企业,即使存在一定利差,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出借人为转贷牟利之目的套取信用贷款或者借款企业知道应当知道借款来源于信用贷款的,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山东审判

《山东审判》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以应用法学研究,法律应用研究为主,读者对象以法官为主。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山东审判》杂志已正式更名为《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