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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效力审查规则探究

作者:周明行政协议效力审查规则

摘要:效力规则制度关乎行政协议的安定性,效力审查是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基础。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契约性,拆分审查模式割裂了行政协议中行政性和契约性的内在有机联系。行政协议效力审查应当优先适用行政法律规范,通过'变换原则'准用民事法律规范,同时规章亦应当成为行政协议合法性审查的依据。行政协议的效力审查应当构建行政处分容许性、行政处分合法性与契约行为效力三维一体的审查模式,并在综合考量监督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平衡公私利益的价值基础上作出最终的效力判断。行政协议与行政处分禁止并用为原则,有限度容许并用为例外,欠缺容许性的行政处分属于违法可撤销。借鉴英美合同上的'近因理论',截取最接近行政协议因果链条的行政行为作为其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对象。契约的效力可以依不同阶段而进行分层,包括确定力、羁束力、实现力,效力分层理论较好回应了行政协议成立后生效前的状态问题。此外,行政协议效力审查还应当坚持公益优先、合目的性及效力从宽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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