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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新证据的体系化理解与理性适用——以影响新证据制度的类型化因素为研究视角

作者:余晓龙民事证据裁判结果主观过错高度盖然性证据类型

摘要:新证据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占据重要地位,是当事人权利救济和司法监督作用发挥的重要制度性抓手。从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看,民事新证据不是单一的制度形态,既表现在各个审判程序和不同标准意义上,也表现在影响新证据的复杂因素上。因制度规定的粗疏和彼此间存在的冲突,我国现行民事新证据制度设计和司法适用面临认定标准不统一、采纳规则不科学、责任制度不明晰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应坚持底线思维和利益衡平这两个基本点,强化期限的约束作用,细化各方主体的利益考量。此外,还应当重点解决规范证据提交,完善过错提交责任;合理界定新证据的审查标准;妥善划分新证据产生的法律责任等三个关键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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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审判

《山东审判》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以应用法学研究,法律应用研究为主,读者对象以法官为主。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山东审判》杂志已正式更名为《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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