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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善意”认定困境及克服

作者:张景溪不动产受让不动产登记善意取得信赖基础认定规则

摘要:司法实践中,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善意"认定存在第三人的注意义务标准不统一、第三人的信赖基础错误等普遍性问题。《物权法》"善意"认定规则的缺失是形成以上问题的客观根源。《物权法解释(一)》对于统一裁判标准的功能明显不足。通过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以及"善意"内涵的分析可知,受让人负有查阅不动产登记簿和实地考察不动产的占有状况的义务;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受让人是否应当调查了解登记于出让人名下的不动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并征询出让人配偶意见;登记簿所显示的权利外观应当是受让人唯一正当的信赖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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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审判

《山东审判》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以应用法学研究,法律应用研究为主,读者对象以法官为主。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山东审判》杂志已正式更名为《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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