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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诉讼的识别与规制——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为视角

作者:刘庆国重复诉讼诉讼标的诉讼请求释明权

摘要:《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首次规定了重复诉讼的构成要件,本文结合学说和典型案例对要件的适用提炼出相应的识别规则:应当坚持实质主义的判断方法 ;后诉原告应举证证明增加的被告属于适格被告,后诉增加的原告应与后诉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否则应视为前后诉当事人相同;原则上应坚持旧实体法标准判断诉讼标的,在例外情形以基本生活事实为补充标准;诉请的判断要满足前诉诉请实质上涵摄后诉诉请,金钱类诉请以诉请项目为准,与金额无关;运用既判力理论阐释"裁判结果",原则上应限于判决主文,例外及于导出判项结论的关键事实。同时也提出了相应的规制规则:反诉或遗漏诉请时不构成重复诉讼,另诉是否构成重复诉讼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部分诉请构成重复诉讼,法官应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反诉和提出完整、适当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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