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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隐名出资人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作者:陈伟民办学校行政诉讼出资人原告主体资格违法行为法律保护合理回报行政行为

摘要:【要点】以他人名义出资举办民办学校,也即隐名出资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隐名出资人的出资人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不享有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的权利,与行政机关针对民办学校作出的行政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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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审判

《山东审判》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以应用法学研究,法律应用研究为主,读者对象以法官为主。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山东审判》杂志已正式更名为《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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