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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行交叉视域下国家环境监管工作人员渎职责任探讨

作者:秦悦涵刑行交叉环境监管渎职违法性程度二次评价原则责任衔接

摘要:我国环境监管工作人员渎职责任以违法性程度的高低为判断标准,以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主要承担方式。我国刑法对犯罪的界定采取既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加之行政犯的行政、刑事双重违法性特征,使得对刑行交叉的环境监管渎职案件进行行政不法和刑事不法二次评价尤为必要。环境监管渎职犯罪作为具有双重违法性的行政犯,刑法可将多次行政责任的承担作为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以行政处分作为刑事处罚的前置性要求,对环境监管工作人员渎职行为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衔接进行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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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审判

《山东审判》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以应用法学研究,法律应用研究为主,读者对象以法官为主。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山东审判》杂志已正式更名为《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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