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常淑静; 韩玲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主债务人保证人合同诈骗罪借款合同连带清偿责任公安机关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 案情简介:2006年9月1日,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到期日为2007年9月1日。同时,甲、乙与丙签订一份保证合同,约定丙对甲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到期后,甲未履行还款义务,而携款潜逃。为此,乙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为由将甲逮捕,法院刑事判决认定甲构成合同诈骗罪,并判处甲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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