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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能单独起诉无独立行政法律效力的阶段性行政行为

作者:朱惠东可诉行政行为法律效力当事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诉行政过程违法行为诉讼标的

摘要:【要点】 阶段性行政行为是一系列行政行为组成的复杂行政行为中的一环,虽然其外观完全符合可诉行政行为的特点,但从行政过程的整体性来看,该类行为对相对人不产生独立的行政法律效力,一般不应单独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诉讼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即属于阶段性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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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审判

《山东审判》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以应用法学研究,法律应用研究为主,读者对象以法官为主。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山东审判》杂志已正式更名为《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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