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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出生"医患纠纷中的赔偿责任——曲某诉某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作者:杨志强不当出生医患纠纷赔偿责任计划生育服务站医疗损害知情同意权优生优育医院诉讼主体产妇选择权权利侵害就医患者处理

摘要:<正>[要点]处理因"不当出生"引起的医患纠纷,只有去医院就医的患者即产妇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医院侵害的是产妇的"生育选择权"即优生优育的权利而非知情同意权。即使经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若医院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勤勉注意的义务因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以医院的行为直接所致损失为限,亦可根据情况支持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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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审判

《山东审判》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以应用法学研究,法律应用研究为主,读者对象以法官为主。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山东审判》杂志已正式更名为《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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