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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及完善

作者:赵宪杰上诉不加刑原则刑事被告人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刑罚大陆法系辩护人检察机关禁止不利变更审判监督程序

摘要: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由来上诉不加刑原则首先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最早见之于刑事诉讼法的,是1877年的德国刑事诉讼法。该法第398条规定:“被告一方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时,新的判决不得处较原判更重的刑。”1891年的日本刑事诉讼法也作了类似规定。该法第265条规定:“若只有被告人、辩护人或法律上人控诉,不许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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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审判

《山东审判》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以应用法学研究,法律应用研究为主,读者对象以法官为主。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山东审判》杂志已正式更名为《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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