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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探究——兼谈村民委员会的担保人资格

作者:田开玉法律地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法人资格基层群众性自治诉讼代表人行政诉讼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法定代表人司法实践

摘要:村民委员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设立的农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司法实践中,村民委员会经常以被告身份参与民事及行政诉讼活动,但在表述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身份时,却出现了不同的称谓, 有的称之为法定代表人,有的称之为负责人,还有的称之为诉讼代表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那么,村民委员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呢?笔者管抒已见,以求同仁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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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审判

《山东审判》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以应用法学研究,法律应用研究为主,读者对象以法官为主。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山东审判》杂志已正式更名为《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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