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岩刑事诉讼制度法官中立程序公正古罗马时期裁判者自然正义对立状态解决纠纷当事人保持中立
摘要:中立是对裁判者最基本的要求。早在古罗马时期,人们就把“自然正义”原则作为法官解决纠纷时所要遵循的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而这一原则的首项要求就是“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根据这一要求,裁判者不仅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而且还必须在那些利益处于对立状态的当事人之间保持中立、超然和公允的态度,不得存有个人的偏见和私心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山东审判》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以应用法学研究,法律应用研究为主,读者对象以法官为主。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山东审判》杂志已正式更名为《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统计源期刊
人气 381828 评论 74
省级期刊
人气 200426 评论 71
CSSCI南大期刊、北大期刊
人气 58480 评论 73
北大期刊、CSSCI南大期刊
人气 50339 评论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