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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作者:王树远代位权制度建筑公司审判实践水泥厂财产保全债权人强制执行债务人法院执行程序

摘要:一、基本案情 甲水泥厂与乙建筑公司之间有多年买卖水泥的业 务关系,至2002年5月,乙建筑公司欠甲水泥厂水泥 款及装卸费共计238万余元。为索要欠款,甲水泥厂提 起诉讼,并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2002年5 月裁定冻结了乙建筑公司在丙房产公司处的债权(工 程款)240万元。该买卖水泥合同欠款纠纷案经判决生 效后,于2002年10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向丙房产公 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 以执行甲水泥厂对乙建筑公司享有的债权。但丙房产 公司提出异议,以与乙建筑公司"未形成确定的债权债 务关系"等为由,拒绝履行其对乙建筑公司的债务。法 院依法不对其异议的真实性予以实体审查,也未予以 强制执行。因乙建筑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遂 裁定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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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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