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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诉讼制度中的公益

作者:娄超公益私益公益诉讼

摘要:公益概念在古罗马法时代产生,并受到社会学、哲学、法学诸多研究的关注和讨论。在诉讼制度这一特定领域,公益目标主要涵盖经济秩序、社会公德、生态效应与政治文明四方面的内容,且诉讼中公益的特点包括权益分布的广泛性,权益来源分散但仍不失整体性的特性,权益主体非特定关联性和权益内容形式多样性。我国立法中列举了公益诉讼主要涵盖的三大领域,即环境与资源保护、众多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国有资产保护,但立法中未列举的其他领域仍面临公益的阐明和适用问题。实践中应当从正向解读公益案件类别和反向排除易混淆私益案件两方面入手,结合私益与公益的界分、转化标准,准确理解公益内涵,合理框定公益案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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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社会科学

《山东社会科学》(CN:37-1053/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山东社会科学》是中国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国人文社科优秀期刊,被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北大2014版优秀期刊收录。获得山东省优秀期刊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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