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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理性”思辨下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独立维度

作者:陆璐医疗产品责任实践理性司法最优选择

摘要:“实践理性”下的法律思维强调“法律理性”异于科学理性的特殊性,对一国立法的解读和适用应当充分考虑社会现实和司法影响。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产品责任的特殊规定旨在解决医疗机构对于医疗产品责任的承担问题,对于医疗产品责任内涵的界定应当从“实践理性”理论的角度做狭义解释。产生于20世纪中后期的英美法医疗产品责任理论是美国当时司法的最优选择。我国对医疗机构医疗产品责任的认定,应该在司法上适用《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基本规定和第60条的法定抗辩理由,在立法上借鉴英美国家的普通法“实践理性”对司法实践的考量,逐渐形成“狭义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认定规则”从严格责任向过失责任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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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社会科学

《山东社会科学》(CN:37-1053/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山东社会科学》是中国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国人文社科优秀期刊,被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北大2014版优秀期刊收录。获得山东省优秀期刊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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