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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公益诉权及其行使

作者:蔡虹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诉权适格主体

摘要:公益诉讼需由公益诉权启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将公益诉权赋予检察机关,有助于克服现实中适格主体不足而启动公益诉讼困难的问题。检察机关的公益诉权不同于其法律监督权、私益诉权、其他适格主体的公益诉权。在公益诉讼实践中,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与诉权应同公益诉讼的阶段性相适应,监督权优先、诉权谦抑;在与行政机关共同维护公共利益时,行政权优先、诉权谦抑;在与其他适格主体公益诉权的关系中,则是其他公益诉权优先、检察公益诉权补位。在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是诉权主体,应当依法在现有诉讼框架内通过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方式实现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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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社会科学

《山东社会科学》(CN:37-1053/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山东社会科学》是中国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国人文社科优秀期刊,被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北大2014版优秀期刊收录。获得山东省优秀期刊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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