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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介入非公企业财产权保护的逻辑反思

作者:乐志怡非公企业财产权刑法保护平等化合理出罪

摘要:刑法保护非公企业财产权要恪守平等原则,坚持“最后保护手段”的防线。非公企业财产权刑法保护的失当,既有“重国有”“轻私有”的历史因素,又有司法“过罪化”的现实因素。从刑事政策来看,立法者有意识地界分公有财产与非公有财产。导致公私领域同类行为不同定性、同类犯罪不同刑罚的不平等现象。从具体司法实践来看,司法机关过早介入非公企业财产纠纷以及处理程序失当,导致某些不宜入罪的行为乱入罪。要想疏解非公企业财产权刑法保护的困顿.关键要实现非公企业财产犯罪与国有单位财产犯罪在罪名、法定刑结构以及法定刑幅度上的对应,同时在能动司法中引入克制因素,防止刑事司法权的过早介入与不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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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社会科学

《山东社会科学》(CN:37-1053/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山东社会科学》是中国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国人文社科优秀期刊,被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北大2014版优秀期刊收录。获得山东省优秀期刊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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