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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登记责任

作者:原永红不动产登记物权法错误登记赔偿责任

摘要:不动产登记有时会发生错误登记的情况。《物权法》规定了登记机构错误登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法规对该“责任”规定不统一,对此应尽快予以明确。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责任的性质是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应提高赔偿标准。赔偿费用来源除拨款外,可以设立赔偿基金,引入保险机制转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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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社会科学

《山东社会科学》(CN:37-1053/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山东社会科学》是中国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国人文社科优秀期刊,被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北大2014版优秀期刊收录。获得山东省优秀期刊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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