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晓琳处理案件违法案件设区市重复现象上位法饮用水安全执法单位直接引用
摘要:笔者近期在对我市所立《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履行情况调研时,了解到执行单位在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保障饮用水安全时,并没有按照本市出台的饮用水条例去落实。即使出现违法案件要查处办理,需要采用法律法规处理案件,执法单位也是直接引用上位法而非本市的《条例》规定内容作出裁决。细究之,则反映出本市所立《条例》内容没有特色,存在“虚化”重复现象。本人欲结合实际情况,探讨设区市地方立法“虚化”重复现象产生的原因、解决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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