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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调动劳动者工作不违约

作者:友山劳动合同制工人用人单位合同约定者工作新生产线工作岗位劳动争议维修钳工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者

摘要:职工李某为某厂劳动合同制工人,1999年7月双方订立了5年的劳动合同,工种为维修钳工,并约定厂方可根据生产需要调动李某工作岗位。2000年8月,厂方上新生产线,调李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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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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