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永强工伤待遇劳动合同造纸厂胶州市丧失劳动能力根部离断抄纸车间被诉人医务劳动事实劳动关系
摘要:陈某于1987年8月到胶州市某部队造纸厂从事抄纸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1988年8月5日陈某在抄纸车间工作时,不慎被机器挤伤左手,造成左手拇指、食指、中指根部离断。治疗终结后,于1994年7月15日经胶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系工伤伤残六级,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1994年8月至1999年1月由某造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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