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对劳动鉴定委员会所作的伤残鉴定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复查或重新鉴定

作者:董克复劳动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伤残鉴定用人单位鉴定结论工伤待遇工伤保险仲裁委员会2002年9月伤残抚恤金

摘要:姜某是一民营瓦厂的职工,2001年8月在工作中被制瓦机挤伤左手。2002年9月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厂方在支付他的医疗费和受伤治疗期间的工资之后,就不再支付其他的工伤待遇。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CN:37-1474/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是山东省省唯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期刊,以服务机关事业单位、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劳动者为宗旨,集政策性、实用性、知识性、趣味性于一体。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