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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不宜聘请法院工作人员为法律顾问

作者:尚修国人大常委会法院工作人员法律顾问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法律意识检察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法律专家

摘要:人大常委会聘请法院工作人员为法律顾问弊大于利:首先,不利于增强法院工作人员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法律意识。我国宪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法院的法律专家绝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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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人大工作

《山东人大工作》(CN:37-1271/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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