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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88条的思考

作者:丁旭便利条件制约罪名斡旋受贿

摘要:新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对斡旋受贿的有关规定有了新的调整,扩大了这一罪的犯罪主体范围。而新的变化引起了对没有变化的原条文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一犯罪构成要件存在的反思。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制约关系,当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时,行为人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必然产生影响,刑法没必要将便利条件设为刑法要件。刑法第388条与一般受贿相比有着自己的独立罪状,应该以斡旋受贿设立独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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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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