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丁旭便利条件制约罪名斡旋受贿
摘要:新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对斡旋受贿的有关规定有了新的调整,扩大了这一罪的犯罪主体范围。而新的变化引起了对没有变化的原条文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一犯罪构成要件存在的反思。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制约关系,当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时,行为人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必然产生影响,刑法没必要将便利条件设为刑法要件。刑法第388条与一般受贿相比有着自己的独立罪状,应该以斡旋受贿设立独立罪名。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CN:37-1481/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已经成为全国青年理论研究传播的重要平台,其“青少年研究”栏目多次被评为“全国高校社科期刊特色栏目”。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