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建玲法院调解制度改革中国诉讼制度当事人权利诉讼契约民事诉讼自愿原则
摘要:在实践中,法院调解曾经在消弭纷争、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我国目前的调审合一、以调为主的运作方式逐渐暴露出强迫调解、久调不决等诸多弊端.解决这些弊端关键是完成诉讼模式的根本性转变,以诉讼和解代替法院调解,建立非诉化民事调解,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从法律上保护当事人对程序和实体上权益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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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女子学院学报》(CN:37-147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面向改革时代,探索妇女问题,研究妇女理论,促进妇女发展的办刊宗旨,以探讨性别平等理论、女性与社会发展、女性与法律、女性文化、女性教育、婚姻家庭等为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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