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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房产拍卖:承租人优先权如何处理

作者:曹兴坡; 缪祥琳承租人房产拍卖优先权金融机构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合同优先购买权抵债资产房产出租保全措施租赁关系借款人接收经营租期租金行使

摘要:目前,不少金融机构接收的大量抵债资产中,房产占了80%以上。由于接收时借款人多已停止经营,且有的借款人已将房产出租给他人,也有的赶在金融机构采取保全措施前对房产进行了恶意出租,其租期长达10~20年,并预收了租金。金融机构接收这些房产后必须与承租人协商处理原租赁关系,因为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在原租赁合同到期前承租人仍可以继续租赁、使用该资产。同时,金融机构如计划在租赁合同到期前处置抵债房产,还必须尊重和保障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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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金融

《时代金融》(CN:53-1195/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时代金融》引导大众关注经济金融生活中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传播和报道投资理财知识、技巧、走势,点化商界竞争、企业营销招数、经验,展示普通人生活和工作风貌等,是一份面向社会各界及大众、图文并样,新颖活泼、融理论性与知识性、趣味性于一体的综合类经济金融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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