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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可持续消费义务的法律属性

作者:李清林可持续消费义务效用主义康德主义

摘要:权利哲学影响下的康德主义褫夺了个体的“公民”特性,忽略了他对社会、他人的责任.作为惯常被视作弱势群体的消费者而言,这种情形尤其鲜明.消费者不可持续消费给人类社会和生态环境带来了毋庸置疑的不利影响,但立法者对迟迟没有关注消费者由此需要背负的重责.以罗尔斯的自然义务和密尔的伤害原则为基础,消费者可持续消费义务得以从公法范畴上被证成,这一证成将为消费者可持续消费义务理论的深层建构提供实质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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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经贸

《时代经贸》(CN:11-5036/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时代经贸》以“立足新时代,从国家发展和人民利益出发,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经济贸易发展的重大课题和现实需求,侧重研究当前经济贸易发展热点、难点问题,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贸易学研究,推动我国经济贸易高质量发展”为办刊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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