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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颜色商标”案看商标的显著性

作者:吕佳颜色商标标的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显著性颜色组合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判决有限公司北京市注册

摘要:2005年12月16日.我国首例关于颜色组合商标的商标行政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瑞典凯普曼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颜色组合商标过于简单,不能起到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显著特征.因此维持了被告国家确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对原告申请注册的颜色组合商标予以驳回.不予初步审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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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经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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